吳佳梁:各位記者朋友,女士們,先生們,非常高興今天在這里又與各位朋友相見,能來這么多朋友,相信大家對三一Ralls訴奧巴馬總統一案仍抱有非常濃厚的興趣,下面我代表三一集團就案件的進展和相關問題給大家做一個簡要的說明。
這一特殊的案子能獲得重大進展,在這里,首先要感謝美國司法的公平公正,感謝杰克遜法官能夠秉公執法。
這次訴訟的初步獲勝,是三一人尊重司法,相信司法,敢于并善于用司法海外維權的勝利。
一、案件階段性情況及杰克遜法官2月22日判決書的說明
第一次庭審后法庭判決解讀Ralls公司主要訴訟要點,在三一美國關聯公司Ralls訴奧巴馬總統的案子,我們主要提出了五項訴求。
第一條為CFIUS阻止交易及限制后續交易的行為超越法定權限。
第二條為違反行政程序法,即CFIUS對法規的執行采取了任意和專斷的行為。
第三條為越權,即認為總統及CFIUS的行為超越了法律賦予的權限。
第四條為程序正義,即認為總統及CFIUS的命令未經過應有合法程序,造成Ralls財產被違憲剝奪。
第五條為平等保護,即認為Ralls的合法財產未得到平等保護。
奧巴馬和CFIUS律師團向法院提交動議,要求法院駁回整個訴訟,其理由是法院對奧巴馬的總統令沒有司法審查權。
大家特別要注意,總統和美國司法部認為法院對總統令沒有司法審查權。
第二條,華盛頓分區法院杰克遜法官的判決駁回我方4點訴求,認定對第四條有權審理。
杰克遜法官的判決駁回了我方的1、2、3、5條訴求,起重隊只涉及到CFIUS的第一合第二條訴求,杰克遜法官認為CFIUS的相關決定被奧巴馬總統令所取代,在未來重新發生的機會也很小,因此無須做出審查。
對涉及到總統和CFIUS的第三條訴求,杰克遜法官認為其法院沒有司法審查權,對涉及到總統第4條訴求認定其對我方“總統未經過應有合法程序判決導致剝奪私有財產”的訴求部分有司法審查權,但否定了我方就8月2日CFIUS臨時禁制令未經合法程序的動議,更進一步杰克遜法官要求政府方面在下一步的審理中要回答如下問題:
(a)Ralls是否擁有項目財產的所有權,從而使其具有相應的程序正義權益;
(b)Ralls是否應該具有并是否得到一個陳清的機會;
(c)即使在涉及國家安全考量時,程序正義是否要求總統披露其具有完全自主權,不受司法審查的決定后面的理由;
(d)以及和此案件實質內容相關的其他動議。
一直以來,圍繞三一訴奧巴馬總統案在三一和美國聯邦政府之間展開激烈的法律攻防戰,核心是在721法條下,法庭到底有沒有權力實質審查總統下面的行政法令。
CFIUS和司法部認為,法庭沒有權力審查依據721法條在國家安全的名義下下達的總統令,杰克遜法官在2月22號對11月28日庭審的裁決挫敗了美國政府試圖以總統令凌駕于法律之上的企圖,是三一訴奧巴馬總統案獲得的重大進展。
這次獲得法庭認定的具有司法審查權的第四條訴求,是整個三一訴奧巴馬總統案件的核心所在,而更大的意義在于打破了世界對依據721法條做出的CFIUS命令和總統令不受司法審查管轄的習慣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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