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的異議
直到今年5、6月份淄博中院在審理與淄博國泰相關的系列貸款糾紛案中,裁定查封了上述三臺起重機,并執行了財產保全措施,這時才引起兩家租賃公司的警覺。
8月5日,馬尼托瓦克向淄博中院書面申請參加相關案件的訴訟并提交了相關證據,但沒有得到回音和答復。9月4日,馬尼托瓦克再次請求參加訴訟,但依然沒有得到答復。8月中下旬,淄博中院對淄博國泰系列貸款糾紛案陸續作出判決,認定桓臺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為起重機出具的動產抵押登記書有效,桓臺信用社對起重機享有抵押權,有權以起重機拍賣、變賣或折價所得價款優先受償。兩家租賃公司得知判決結果后“深感震驚”。目前上述判決已經相繼生效并已進入強制執行階段,淄博中院正準備對三臺起重機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震驚之余,兩家租賃公司也行動起來。9月3日,馬尼托瓦克向淄博中院遞交了《查封異議申請書》,稱其向淄博國泰實際交付并出租的兩臺起重機的所有權屬于馬尼托瓦克,且馬尼托瓦克是這兩臺起重機的唯一所有權人,法院查封這兩臺起重機的司法行為侵犯了馬尼托瓦克的合法權益。隨后,另一家租賃公司也提交了《財產保全和執行異議書》。
兩家租賃公司都請求法院依法解除對起重機的查封。9月4日,馬尼托瓦克向桓臺信用社發出了一份《告知函》,稱上述兩臺起重機依法屬于機動車,且非淄博國泰的財產,并已經設置抵押。因此桓臺信用社與淄博國泰在工商局辦理起重機抵押登記的行為不合法,桓臺信用社對上述起重機不享有任何抵押權。
同日在向交行桓臺支行發出的《告知函》中,馬尼托瓦克稱,淄博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輛管理所對淄博國泰提供的解除抵押登記證明及憑證未作嚴格審查,即解除抵押登記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主要證據不足。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8條第2款規定,“因登記部門的原因致使抵押物進行連續登記的,抵押物第一次登記的日期,視為抵押登記的日期,并依此確定抵押權的順序?!睋?,馬尼托瓦克認為,交行桓臺支行或其他人對上述兩臺起重機的任何處分均屬于侵犯其財產權的行為,依法應當承擔賠償等責任。
張稚萍認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起重機屬于機動車,從行政管理的角度出發,須進行登記方可上路行駛。為方便淄博國泰使用,馬尼托瓦克同意爭議車輛登記在其名下,但由《公安部關于確定機動車所有權人問題的復函》的規定及公安部門的解釋:“根據機動車登記法規和有關規定,公安機關辦理的機動車登記,是準予或不準予上道路的行駛登記,不是機動車所有權的登記。”因此,機動車登記并不是確定所有權的登記,爭議車輛雖然登記在淄博國泰名下,但不能必然推斷名義登記人就享有登記車輛的所有權,特殊的法律關系中存在著特殊的權利義務約定?!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執行案件中車輛登記單位與實際出資購買人不一致應如何處理問題的復函》明確指出:“機動車不應確定登記名義人為車主,而應當依據公平、等價有償原則來確定?!睆堉善紦苏J為,淄博中院僅以起重機登記在淄博國泰名下就認定其擁有所有權是缺乏法律依據的。
此外,張稚萍律師還認為,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第22條的規定,機動車所有人將機動車作為抵押物抵押的,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抵押登記,本案中桓臺縣工商行政管理局不知基于何種法律規定或授權對起重機辦理了動產抵押登記,依據現有規定,這一登記行為屬于超越職權的無效行政行為,不能產生公示效力。
在提出執行異議的同時,兩家租賃公司還分別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淄博市人民檢察院、淄博市人大、淄博市商務局外資科、淄博市政法委、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租賃業工作委員會進行了書面反映。
劉海龍表示,在此之前,馬尼托瓦克已經依法向淄博市交警支隊車輛管理所提出申請,請求恢復上述兩臺車輛被非法解除的抵押。淄博市公安交警支隊車輛管理所目前正在向上級匯報,積極籌備內部糾錯程序。由于進展緩慢,馬尼托瓦克已經對淄博市車輛管理所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恢復被非法解除的、設定在租賃物上的抵押權。
但是,張稚萍律師介紹,事情現已陷入了一個循環僵局:法院的意見是因為車管所系非法解除,要求車管所首先恢復車輛的抵押權;交管局則認為,行政糾錯不能對抗司法效力,要求通過司法程序,經過法院的同意才可辦理恢復抵押。
記者曾就此事致電淄博中院,詢問對于異議書的處理情況,法院工作人員未做回答。記者聯系桓臺農信社、交行桓臺分行有關人士,至本文截稿時未獲回復。記者嘗試聯系王泰家人、淄博市人民檢察院和淄博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輛管理所,均無人接聽電話或顯示為空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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