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9日,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對《海南經濟特區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征收管理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結果的報告。《海南經濟特區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征收管理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條例》)指出,挖掘機、推土機、裝載機等不能載客載貨的專用車輛,以及設有固定裝置的城市環衛車,醫療專用救護車、防疫車、采血車等車輛可免征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條例》將“進出本經濟特區運輸鮮活農產品的車輛”列入減免的范圍。
《條例》指出,外省柴油機動車輛在本經濟特區行駛每超過10日的,應當向征稽機構辦理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繳費手續;需要長期在本經濟特區內行駛的,可以申請按本經濟特區柴油機動車輛繳費管理。
《條例》表示,因繳費義務人、車輛信息等變更的,應當到所在地征稽機構辦理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變更登記。車輛報廢、毀損、滅失或者轉籍到省外的,以及被盜搶超過90日未追回的,應當到所在地征稽機構辦理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注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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