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4日從工信部獲悉,工信部發布《錫行業規范條件》,旨在規范現有錫企業生產經營秩序,提升資源綜合利用水平和節能環保水平,推動錫行業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促進錫行業持續健康發展。
規范規定,開采錫礦資源,應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許可證,遵守礦產資源、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礦產資源規劃及相關政策。采礦權人應按照批準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和綠色礦山建設標準、采礦初步設計和安全專篇進行礦山建設和開發,嚴禁無證開采、亂采濫挖和破壞浪費資源。礦山建設規模不得低于6萬噸/年礦石,礦山最低服務年限,露天開采礦山應在6年以上,地下開采以及露天、地下聯合開采的礦山應在10年以上。
在環保方面,錫礦山采選及冶煉企業應遵守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所有錫項目應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落實各項環境保護措施,項目未經環境保護部門驗收不得正式投產。企業要按規定辦理《排污許可證》(尚未實行排污許可證的地區除外)后,方可進行生產和銷售等經營活動,持證排污,按證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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