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一位從事監管工作多年的資深人士日前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說,宇通客車管理層(以上海宇通名義)通過司法拍賣程序實現對宇通集團的絕對控股(90%)從而間接控制上市公司宇通客車2350萬股國有法人股(占總股本的17.19%),這個案例,根據司法權高于行政權的原則,其結果是令人很無奈的。但不管怎么說,這都是一個透過司法程序規避行政監管的“惡例”,拿出來讓大家討論討論,對于今后如何進一步完善證券市場監管體系以及有關的法律法規,都是十分有意義的。
這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資深人士說,這個案例至少在四個方面是存在問題的:
第一,上海宇通與鄭州市財政局在簽署和執行轉讓宇通集團股權合同中,明知該行為需要經行政批準才能生效的,可買方在沒有得到行政批準之前,就先于支付全額轉讓費,這一行為有悖常理。即使是按照一般的商業慣例,此類支付也應先付一定比例的定金,而不是全款支付,因此不能排除有故意“做局”的動機。
第二,在啟動司法程序之后,二七區法院根據原告上海宇通的訴訟要求,凍結被告鄭州市財政局的資產,也應先選擇貨幣資產,而不應是行政未批準的股權。恰恰相反,此案凍結和被執行的資產正是沒有得到行政批準的國有股權。這其中難免被認為有各方(包括法院)充分“協調”的痕跡。
第三,畢竟是與上市公司關聯的股權拍賣事件,相信當事人也非常清楚知道按規定應于拍賣日前10天,在證監會指定的披露媒體上進行公告,但他們卻偏偏只選擇在一家發行范圍有限的地方報刊上進行公告。很明顯是在打個“擦邊球”,逃避業界視線和監管當局的注意,弄個既成事實再說。
第四,被執行的資產量與股權的價值有差異,可能存在國有資產流失問題。按照宇通客車2003年第三季度報每股收益0.524元,每股凈資產7.65元計算,宇通集團光持有上市公司股權的資產凈值為17977.5萬元。按目前市場轉讓的通行做法,一般都是在原權益的基礎上加價,而不應是按低于17977.5萬元的權益轉讓。除非宇通集團的其他資產很差。比如其他資產是負值,導致其實際的資產凈值等于或低于1.65億。否則,以1.65億“競拍”成交就有國有資產流失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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