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口退稅機制改革的指導思想和主要內容
2003年10月13日國務院發布關于改革現行出口退稅機制的決定。改革的指導思想是:新帳不欠,老帳要還,完善機制,共同負擔,推動改革,促進發展。改革的主要內容是:
1.適當降低出口退稅率。對國家鼓勵出口的產品不降或少降,對一般性產品適當降低,對國家限制出口產品和一些資源性產品多降或取消退稅;
2.加大中央財政對出口退稅的支持。從2003年起,中央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收入增量首先用于出口退稅;
3.建立中央和地方共同負擔出口退稅的新機制。從2004年起,以2003年出口實際退稅指標為基數,對超基數部分的應退稅額,由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共同負擔。即中央財政負擔75%,地方財政負擔25%;
4.推進外貿體制改革,調整出口產品結構。加快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推進外貿代理制;
5.累計欠退稅由中央財政負擔。從2004年起由中央財政采取全額貼息等辦法予以解決。
二、機械產品出口退稅率下降情況
2003年10月13日,財政部、稅務總局通知,從2004年1月1日起除少數產品外,調低出口退稅率,并公布了調整退稅率的海關稅號和大類產品名稱。現將與海關稅號相對應的機械產品,分行業介紹如下:
石化通用機械行業:石油、天然氣鉆機維持17%退稅率不變,其它產品(含全部通用機械和石油、天然氣鉆機零件)都由17%降到13%;
重型礦山機械行業:保持17%退稅率不變的有:電動滑車及提升機,千斤頂,卷揚機,裝船卸船機,各種升降機及輸送機,架空索道,礦用電鏟,礦用及鑿井鉆機,金屬冶煉及鑄造機械,金屬軋機,輥壓成型機。其他產品(含洗選、球磨、破碎設備,各種工業爐窯及其燃燒器)都由17%降到13%;
工程機械行業:保持17%退稅率不變的有:起重機,叉車及搬運車,推土機,挖掘機,裝載機,壓路機,平地機,筑路機,截煤機、鑿巖機及墜道掘進機,風動工具,各種攤鋪機,機動混凝土攪拌車。其他產品(含上述機械零件、部件)都由17降到13%;
機床與工具行業:數控機床、加工中心、組合機床三種產品仍然保持17%退稅率不變,其他產品(含工具、零附件)都由17%降到13%;
汽車行業:保持17%退稅率不變的有:汽車及其發動機、關鍵件、零部件,其他產品(含摩托車及其零部件,電動和機動牽引車,短距離貨運車輛)都由17%降到13%;
電器行業:除電動工具繼續保持17%退稅率不變外,其他產品包括電動工具零件都由17%降到13%;
農業機械行業:拖拉機、柴油發動機及它們的零部件,仍按17%退稅率不變,其他農機產品原退稅率為13%的都降到11%。
儀器儀表行業、文化辦公設備行業、機械基礎件行業、食品包裝機械行業:都由17%降到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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