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資產折舊年限是各國政府根據本國經濟發展和裝備更新能力等情況而制定的。我國 已多次縮短施工機械折舊年限,現在大型施工機械折舊年限為10至14年,中型機械為8至10 年,小型機械為4至8年,還允許企業按經濟情況有一定伸縮年限或按運轉工時、臺班進行折 舊。應該說我國機械設備折舊年限與國外差距不太大,其差距主要是我國采用的是直線折舊 法,其投資回收速度比我國快。
需要指出的是,折舊年限不是使用年限,更不是報廢年限。一般情況下,使用年限是折 舊年限的1.5至2倍,大多數國家除對污染嚴重、危害社會安全的設備實行強制更新外,對企 業在用設備一般都不強制報廢。國家規定的是生產產品的淘汰,而不是設備使用的淘汰。因此,我國的機械投資回收期應該適當延長,處長設備使用壽命就是投資利潤的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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