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基礎設施特許經營辦法》下月起施行
提問焦點
■提問:本報記者袁祖君
■回答:北京市政府法制辦
本報訊(記者袁祖君)外企、個人也可以開水廠,經營收費公路、地鐵了。從10月1日起,北京市城市基礎設施項目將不再由政府獨家建設經營,而被允許吸收民間資本和外資資本,實行特許經營制度。國內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投資、經營北京的城市基礎設施。記者昨天就此采訪了起草該辦法的市政府法制辦。
記者:這一辦法的最大意義是什么?
法制辦:辦法規定,今后,國內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投資、經營北京的城市基礎設施。按照辦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企業和其他組織,均可依照本辦法平等參與競爭,獲得本市城市基礎設施的特許權。
記者:為什么要制定這一辦法?
法制辦:是為了推進本市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運營市場化進程,擴大融資渠道,加快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并維護投資者、特許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解決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資金是各級政府面臨的主要問題之一。基礎設施建設資金需求量大,政府財力有限,實行特許經營制度,可以充分吸收和利用民間資本和外國資本投入本地區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彌補政府財力的不足,有利于降低政府的運營成本,為社會提供優質的公共產品和服務。
記者:現在,可以特許經營哪些城市基礎設施?
法制辦:企業或者其他組織在一定期限和范圍內,可以經營下列城市基礎設施:供水、供氣、供熱、排水;污水和固體廢物處理;收費公路、地鐵、城市鐵路和其他城市公共交通以及其他城市基礎設施。
記者:城市基礎設施特許經營可以采取什么方式?
法制辦:可以采取的方式有:(一)在一定期限內,將項目授予特許經營者投資建設、運營,期限屆滿無償移交,這種方式適用于新建的基礎設施項目。(二)在一定期限內,將城市基礎設施移交特許經營者運營,期限屆滿無償移交,這種方式適用于現存的基礎設施項目。(三)在一定期限內,將公共服務委托特許經營者提供,適用于公共交通線路的運營等。(四)市人民政府
同意的其他方式。
記者:特許經營者如何取得回報?
法制辦:該辦法規定,特許經營者可以通過對提供的公共產品和服務收費;享有與城市基礎設施相關的其他開發經營權益;享有政府給予的相應補貼以及市人民政府同意的其他方式等方式取得回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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