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搞好機械電子行業建設監理工作,現根據建設部《關于開展建設監理試點工作的通知》、《關于印發〈建設監理試行規定〉的通知》以及《機械電子工業建設監理試點工作的通知》,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兼承建設監理試點單位(以下簡稱監理單位)的基本要求
(1)已具備建設監理條件的甲級設計單位、工程承包公司、工程建設咨詢等單位。并有在職的高級工程師、高級建筑師或高級經濟師作負責人,或高級工程師、高級建筑師作技術負責人。
(2)監理機構中須有三名以上獲高級技術職稱的人員和九名以上獲中級技術職稱后有三年以上實踐經驗的人員,監理人員的專業配置應基本齊全。
(3)監理人員必須按我部指定的教材經過業務培訓和資格考核(試)合格,并取得高中級監理工程師資格臨時證書。
(4)本單位能夠為監理機構提供基本的物質基礎,為試點人員創造必要的工作條件。
(5)經部審批后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二、監理工程師的資格與條件
監理工程師是崗位職務,是注冊從事工程建設監理業務的專業人員。需具備以下條件:
(1)監理工程師必須努力學習和掌握國家的有關政策、法律、法規等,具備豐富的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具有一定的組織協調和管理能力,并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2)獲得高級工程師、高級建筑師、高級經濟師等職稱,或獲得工程師、建筑師、經濟師等專業技術的中級職稱后具有三年以上工程設計或施工實踐經驗。
(3)監理工程師按監理工作專業分建筑、結構、經濟合同管理等崗位。
(4)監理工程師必須經過監理資格培訓,由其所在的建設監理試點單位提出申請,經部組織資格考試或考核合格者予以確認資格,頒發臨時證書。
三、建設監理主要業務內容
(1)試點期間監理主要業務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①施工招標階段監理:準備招標文件,協助評審招標書,提出決策意見,協助建設單位與中標承建單位簽訂承包合同。
②施工階段監理:協助編寫開工報告;確認承建單位選擇的分包單位;審查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技術方案和施工進度計劃,提出改進意見;監督承建單位嚴格按規范、標準施工;審查承建單位提出的材料和設備清單及其所列的規格與質量,監督檢測原材料、構配件及主要部位、部件;檢查安全防護設施;審批設計變更;調解建設單位與承建單位之間的爭議;督促、檢查承建單位嚴格執行工程承包合同;檢查和認定工程進度與分項工程質量,驗收分部分項工程,簽署工程付款憑證;督促整理合同文件的技術檔案資料;組織設計和施工單位進行工程竣工的初步驗收,提出竣工驗收報告;審查工程結算等。
③保修階段監理:根據合同規定鑒定質量問題責任,督促保修。
在試點期間,只進行施工階段的監理,待有條件時再進行其他階段的監理或全過程監理。
(2)建設監理單位接受建設單位的委托后必須簽訂監理合同,其主要內容包括監理工程概況、監理范圍和內容、雙方權利和義務、監理酬金、爭議的解決辦法、方式等。
(3)監理單位應根據所承擔的監理任務,設立由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和其他監理人員組成的監理機構。在工程實施階段,監理機構應進駐現場。
總監理工程師是監理單位履行監理委托合同的全權負責人,行使合同授予的權限,并領導監理機構的工作。
(4)因監理工作過失而造成重大事故,監理單位要對事故損失承擔一定的經濟責任。
四、監理單位、建設單位和承建單位之間的關系
(1)監理單位執行監理業務,必須具有科學性、公正性、服務性,為工程建設服務,維護國家利益和建設單位與承建單位的合法權益。
監理單位應建立必要的規章制度、技術措施、管理辦法等,加強管理,并不斷總結經驗和提高業務水平。
(2)建設單位與監理單位依據合同形成委托與被委托的關系,監理單位應將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和其他監理工作人員的名單、專業、職務等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在監理實施過程中,總監理工程師應定期向建設單位報告工作情況。未經建設單位授權,總監理工程師無權自主變更建設單位與承建單位簽署的工程承包合同。由于不可預見或不可抗拒的因素總監理工程師認為需要變更工程承包合同時,要及時向建設單位提出建議,協助建設單位與承建單位協商變更工程承包合同。
建設單位應為監理單位派駐現場的監理機構在工作、生活上提供必要的、合理的條件。
(3)建設單位應及時將監理的內容、總監理工程師姓名及所授予的權限書面通知承建單位。承建單位必須接受監理單位的監理,并為其開展工作提供方便,按照要求提供完整的原始記錄、檢測記錄等技術經濟資料。
(4)建設單位與承建單位在執行工程承包過程中發生爭議,應提交總監理工程師調解。總監理工程師應及時將處理意見或建議書面通知雙方。
如果雙方或其中一方不同意總監理工程師的調解,可請求上級或當地建設主管部門調解,經調解仍有不同意見,可請當地經濟合同仲裁機關仲裁。
五、監理費的計取
建設監理是有償的技術服務。酬金及計取辦法,由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依據所委托的監理內容、工程規模、難易程度、工期長短,以及建設單位提供的工作和生活條件等因素全面考慮,協商確定,并寫入監理合同。
試點期間,建設監理酬金計取辦法有以下幾種:
(1)按提供的服務人員支付工資、管理費等;
(2)按受監理工程造價的一定比例,目前暫按2.0%以內計取,國家有具體規定時,按國家規定計取;
(3)費用包干;
(4)其他。
監理酬金暫定在建設單位的管理費中列支、或在工程總概算中單列的管理費項目中支付。
六、其他
本實施辦法由機械電于工業部建設協調司負責解釋。本實施辦法自頒布之日起開始試行。
發布部門:機械電子工業部(已變更) 發布日期:1990年07月31日 實施日期:1990年07月31日 (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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