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土地“閘門”緊縮,我國沿海一些地區近年來“向大海要地”,越來越多地實施圍填海工程。而今后,根據國務院剛剛頒布的《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下稱《條例》),我國將“嚴格控制圍填海工程”。
同時,我國將“禁止在經濟生物的自然產卵場、繁殖場、索餌場和鳥類棲息地進行圍填海活動。圍填海工程使用的填充材料應當符合有關環境保護標準”。
《條例》規定,“50公頃以上的填海工程,100公頃以上的圍海工程”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由國家海洋主管部門核準。《條例》還規定,海洋主管部門在核準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前,應當征求海事、漁業主管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的意見;必要時,可以舉行聽證會。其中,圍填海工程必須舉行聽證會。
“目前,沿海地區向大海要地的傾向已經出現。”國家海洋局海洋環境保護司副司長林山青說,“在《條例》中,圍填海工程是所有海洋工程中門檻最高的,必須進行嚴格控制,必須舉行聽證會。”
《條例》于2006年8月30日,經國務院第14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這標志著我國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海洋環境保護管理無細化操作法規可依的局面一去不復返。
國家海洋局副局長王飛在昨日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表示:“我國每年新增近400個海洋工程,海洋環境壓力越來越大。特別是一些不符合海洋功能區劃的開發活動,使局部海域環境受到嚴重損害,海洋環境質量不斷惡化,造成海洋資源的浪費和海洋生態平衡的破壞,這些日益嚴重的生態環境問題,不加以解決,勢必影響海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和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此外,該《條例》首次明確了“海洋工程”法律范疇,界定了“海洋工程”和“海岸工程”的范圍,為海洋工程建設環境保護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據。海洋工程,是指以開發、利用、保護、恢復海洋資源為目的,并且工程主體位于海岸線向海一側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
國家海洋局有關負責人說,此前,由于2000年修訂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對海洋工程與海岸工程的界限不明確,許多應該按照海洋工程進行環境管理的建設項目仍然被視為海岸工程進行管理,十分不利于海洋生態環境的保護。再加上兩類工程的環境保護管理工作分別由兩個部門進行,使得管理上出現問題,嚴重影響了海洋環境保護工作,并且給工程建設單位留下了界限不明的法律空隙,導致了許多違規亂建現象,造成了對海洋生態環境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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