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于鋼鐵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已于2月4日正式出臺。《意見》明確規定,在近年來淘汰落后鋼鐵產能的基礎上,從2016年開始,用5年時間再壓減粗鋼產能1億—1.5億噸,同時,對于如何化解過剩鋼鐵產能,給出了清晰的3條路徑:
一是依法依規退出。嚴格執行環保、能耗、質量、安全、技術等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達不到標準要求的鋼鐵產能要依法依規退出。
——環保方面:嚴格執行環境保護法,對污染物排放達不到《鋼鐵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鋼鐵燒結、球團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煉鐵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煉鋼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軋鋼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等要求的鋼鐵產能,實施按日連續處罰;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能耗方面:嚴格執行節約能源法,對達不到《粗鋼生產主要工序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等強制性標準要求的鋼鐵產能,應在6個月內進行整改,確需延長整改期限的可提出不超過3個月的延期申請,逾期未整改或未達到整改要求的,依法關停退出。
——質量方面:嚴格執行產品質量法,對鋼材產品質量達不到強制性標準要求的,依法查處并責令停產整改,在6個月內未整改或未達到整改要求的,依法關停退出。
——安全方面: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對未達到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三級、安全條件達不到《煉鐵安全規程》、《煉鋼安全規程》、《工業企業煤氣安全規程》等標準要求的鋼鐵產能,要立即停產整改,在6個月內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依法關停退出。
——技術方面:按照《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修正)》的有關規定,立即關停并拆除400立方米及以下煉鐵高爐、30噸及以下煉鋼轉爐、30噸及以下煉鋼電爐等落后生產設備。對生產地條鋼的企業,要立即關停,拆除設備,并依法處罰。
二是引導主動退出。完善激勵政策,鼓勵企業通過主動壓減、兼并重組、轉型轉產、搬遷改造、國際產能合作等途徑,退出部分鋼鐵產能。
——企業主動壓減產能。鼓勵有條件的企業根據市場情況和自身發展需要,調整企業發展戰略,盡快退出已停產的產能。鼓勵鋼鐵產能規模較大的重點地區支持屬地企業主動承擔更多的壓減任務。
——兼并重組壓減產能。鼓勵有條件的鋼鐵企業實施跨行業、跨地區、跨所有制減量化兼并重組,重點推進產鋼大省的企業實施兼并重組,退出部分過剩產能。
——轉產搬遷壓減產能。對不符合所在城市發展規劃的城市鋼廠,不具備搬遷價值和條件的,鼓勵其實施轉型轉產;具備搬遷價值和條件的,支持其實施減量、環保搬遷。
——國際產能合作轉移產能。鼓勵有條件的企業結合“一帶一路”建設,通過開展國際產能合作轉移部分產能,實現互利共贏。
三是拆除相應設備。鋼鐵產能退出須拆除相應冶煉設備。具備拆除條件的應立即拆除;暫不具備拆除條件的設備,應立即斷水、斷電,拆除動力裝置,封存冶煉設備,企業向社會公開承諾不再恢復生產,同時在省級人民政府或省級主管部門網站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并限時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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