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4年1月7日給本公司的通知書((2002)二中執字第427-4至448-4、704-4號),該院在執行申請人中國工商銀行天津市河東支行與被執行人中國對外建設總公司借款糾紛案件中,查明在案件訴訟過程中,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01)二中經一訴前保字第7—19號、(2001)二中經保字第37-44號、(2001)二中經一訴保字第145-146號民事裁定書,凍結了被執行人中國對外建設總公司所持有的中發展的股票62637833股?,F因案件尚在執行過程中,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作出裁定繼續凍結被執行人中國對外建設總公司所持中發展的股票62637833股。凍結期限為2004年1月7日至2004年7月6日。特此公告外建發展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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