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將從10月1日起對出口收匯核銷實行分類管理,簡化企業出口收匯核銷手續。
據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負責人29日介紹,外匯局近日發布了《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簡稱《辦法》)和《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簡稱《細則》)。根據《辦法》和《細則》的有關規定,外匯局可根據出口單位的出口收匯核銷年度考核結果、國際收支申報、出口貿易方式、收匯方式等相關情況,對出口單位實行分類管理——在保留逐筆核銷基礎上,新增批次核銷和自動核銷。
批次核銷是由出口單位集中報告,外匯局按批次為出口單位辦理手續的核銷方式。適用于除出口收匯高風險企業外的所有出口單位的全額收匯核銷,以及來料加工項下和進料加工抵扣項下需按合同核銷的出口收匯數據。
自動核銷是指出口單位不需向外匯局報告,外匯局根據從“中國電子口岸出口收匯系統”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系統”采集的信息,進行總量核銷的核銷方式。適用于國際收支申報率高及符合外匯局規定的其他條件的出口收匯榮譽企業的一般貿易項下及其他出口貿易項下全額收匯的出口收匯數據。
逐筆核銷是由出口單位按核銷單證一一對應進行報告,外匯局按照一一對應的原則逐筆為出口單位辦理核銷手續。適用于出口收匯高風險企業及差額核銷和無法全額收匯的出口收匯數據。
這位負責人說,《辦法》和《細則》的實施必將對增強企業出口競爭力、促進貿易便利化、提高出口收匯核銷工作效率和監管水平起到積極作用。尤其是批次核銷和自動核銷方式的應用,標志著我國出口收匯核銷管理正由逐筆核銷轉向總量核銷。
凡已運用“出口收匯核報系統”的地區自10月1日起按《辦法》及《細則》的規定執行;尚未運用“出口收匯核報系統”的地區,仍執行原出口收匯核銷管理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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