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建制”
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資項目經過規定的程序,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工程管理公司或具備相應工程管理能力的其它企業,代理投資人或建設單位組織和管理項目的建設。
由政府選擇有資質的項目管理公司,作為項目建設期法人,全權負責項目建設全過程的組織管理,促使政府投資工程“投資、建設、管理、使用”的職能分離,通過專業化項目管理最終達到控制投資、提高投資效益和管理水平的目的。實踐證明,“代建制”是控制建設規模、建設工期和建設投資的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
對政府投資項目實行“代建制”,是國際上通行的做法。
“代建制”是對我國政府投資的公益性建設項目管理模式進行市場化改革的重要舉措?!按ㄖ啤焙小按ā焙汀爸贫取眱芍睾x:“代建”是指投資人將建設項目委托給專業化工程項目管理公司代為建設直至交付使用(即建設項目總承包);“制”是制度,規定在政府投資的公益性建設項目中采用這種項目管理模式。委托代建源于國際上通用的工程項目總承包,但我國的“代建制”中還包括了制度的內涵,是結合國情的一項政府管理創新。
從法律環境上看,我國的合同法、招投標法等已為實施代建制提供了法律依據。金融體制的改革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代建制影響很小。政府的投資領域已界定清晰。近年來國內代建制項目試點已取得了成功經驗,一些省市如上海市、深圳市、重慶市等相繼試點推行“代建制”。因此,在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中實行代建制的體積和時機已經成熟。
最低評標價法
我國招投標目前普遍實行“綜合評估法”,即業主事先設有標底,評審時將標底作為重要的參考依據。這種招投標機制可以有效控制投資,防止施工方漫天報價,但是其最大的缺點是不能排除人為因素。在工程準備、開標、評標、定標等各個階段,以及制定招標文件與組織專家評標打分等環節,都容易出現各種人為因素的影響而產生腐敗,難以有效防范。最突出的表現就是泄露標底和賄賂專家。
“最低評標價法”和“綜合評估法”最大的區別是削弱了標底的作用,能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經過評審的投標價格為最低,投標價格處于不低于自身成本的合理范圍之內。
實行最低評標價法的優點在于:符合市場經濟體制下微觀主體追求利潤最大化的經營目標;合理適度地增加投標的競爭性;有利于承包商提高管理水平;有利于規范市場競爭秩序,減少工程腐敗現象,與國際接軌。
“最低評標價法”評標方法是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建設市場逐步規范及造價改革到一定深度提出的必然需求,是建筑產品最終由市場定價的必須手段?!白畹驮u標價法”評標方法能充分體現公平競爭的原則,全面體現企業的技術水平、管理水平和勞動生產率,充分體現施工企業的個別成本。“最低評標價法”評標方法對公路工程建設市場的優勝劣汰,維護承發包雙方的利益,規范投標報價和反對腐敗起著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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